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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鱼养殖污染严重吗?

195 2024-03-19 10:48 admin    手机版

一、甲鱼养殖污染严重吗?

甲鱼养殖污染严重。原因是,甲鱼养殖通常需要使用饲料、药物和化学物质等,这些都会对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而且养殖密度高的情况下,甲鱼粪便和残饵等有机废物会积累在水体中,进一步加剧水质污染。此外,甲鱼养殖场大规模养殖还存在养殖废水排放和养殖废弃物处理不当的问题,更严重影响了水质和生态环境。为了减轻甲鱼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应该控制养殖密度、减少饲料和药物的使用、加强废水处理和废弃物管理等,并积极倡导环保养殖。同时,消费者也应该选择一些有环保认证的甲鱼产品,支持环保养殖。

二、环保规定养殖场离村庄多大距离?

1、按最新环保和防疫有关规定养殖场的距离村庄距离:按最最新规定养殖场必须距离村庄及主要公路500米以上、距离学校医院及人口密集的城市必须在1公里以上、如果污染严重必须还要远离、这样也避免养殖场给人们生活环境和水源带来污染。

2、自身也能提高养殖场的疫情防护措施:远离村庄和人口密集的地方、有利于养殖场的与各类外界接触、有效的预防养殖场的疫情安全防护措施、也能有效的隔绝养殖场与人口密集的村庄造成的疫情交叉扩散有非常有效的防护作业、其实养殖场离村庄越远越好。

3、现在根据疫情的造成的经济影响农村养殖场的环保要求有所降低:因为今年的疫情造成多行业经济受到影响、为了农村快速回复经济发展、现在对养殖场的环保要求有所降低、很多农村在家院子里可以开展养殖

三、农村养殖空气污染具体要求是?

1.养殖场的选址一定要合理:要尽量远离人居住的地方,远离农村的水源,另外被划入禁养区的地方也是不能建场的。

2.要有配套的环保除污染设施设备我国有关的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畜禽的排泄物和废水有专门的处理,排放要达到相关的标准。

3.养殖场的办理手续要齐全:一般搞养殖,都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最后才能够让你建设养殖场。当然如果没有拿到相关的手续,最后也会被关门。而且在农村还有一个很好的优势,就是养殖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拿到政府的补贴的,或者可以享受到无息贷款。

二、现在农村养殖环保对养猪场、养鸡场有什么规定?

养猪场:

1.在农村从事养殖业,肯定得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只有办理了这个证件,才能从事养殖业。另外,农民养猪,往往在畜牧职称方面有所欠缺,而今后养殖场还需要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畜牧技术人员才可以。

2.农民朋友要想在农村养猪,还需要办理环保方面的一些证件。比如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很多农民一开始不在乎这个,后续的话可能会比较麻烦,因为现在环保是全民关注的重点,如果环保不达标,后续可能会被禁养甚至被拆掉。

3.在农村养猪肯定得有场地,有场地肯定得占用农村的土地。不过,有一个好消息要告诉准备在农村养猪的朋友,目前农村的养殖用地也属于农业用地了,也就是说在农村使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盖养猪场,不用再进行审批了。这个可以给农民朋友省去很多麻烦。

4.养猪场的猪舍、绿化带等属于农业用地,不用办用地审批手续,但是猪场的生活用房等建筑物,还是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用手续的。当然,还有一点儿非常重要,那就是在农村养猪之前,先看看自己所在的地区是不是禁养区。

养鸡场:

1.鸡场选地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远离村镇、城市边缘。

2.要考虑鸡场污水的排放条件,对当地排水系统进行调查,污水去向、纳污地点、距居民区水源距离,这些都会影响到生产成本。

3.场址选择应考虑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计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计划,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水资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绝不能投资建场,以避免建成后的拆迁造成各种资源浪费。

4.鸡场不得建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上游。

四、个人养殖场环境卫生整改方案?

养殖业环保问题主要包括废弃物处理、水资源保护、空气质量和生物安全等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技术、管理和政策等多种手段。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废弃物处理:

   a. 采用干清粪技术,减少污水产生。

   b. 建立沼气发酵设施,将畜禽粪便转化为能源。

   c. 推广循环农业,将畜禽粪便用作有机肥料。

2. 水资源保护:

   a. 采用节水型养殖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b. 建设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

   c. 定期清理养殖场周边水体,防止污染扩散。

3. 空气质量:

   a. 加强养殖场内的通风设施,减少氨气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b. 推广低排放饲料和饲养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 加强绿化,种植树木和植被,吸收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4. 生物安全:

   a.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和标准。

   b. 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进行疫苗注射和疾病监测。

   c. 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5. 政策支持:

   a.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和技术支持,鼓励养殖户采用环保养殖技术。

   b. 建立环保养殖示范区,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c. 加强环保监管,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处罚。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养殖业环保问题。然而,环保问题的解决需要养殖户、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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