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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井下采场装岩机铲矿安全注意事项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8-10 21:04   点击:107  编辑:admin   手机版

非煤矿山井下采场装岩机铲矿安全注意事项

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如下:

一、劳动防护

1. 未按规定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二、定位管理违章行为

1. 工具摆放凌乱。2.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3.风、水、电、电缆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违反劳动纪律

1. 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指令。2.不遵守乘罐制度。3.损坏安全设施。4.在易燃易爆场所、罐笼内、设备检修场吸烟。5.损坏通风设施。6.上岗前及班中饮酒。7.脱岗、串岗、提前离岗。8.井下睡觉或在不安全场所休息;

四、顶板检撬作业违章行为

1. 作业面无顶钎。2.作业前未敲顶问帮;3.撬碴时,无人监护。4.用台车、铲运机进行撬碴。 

五、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1. 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2.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浆、砂浆、铁器、毛石、水)等。3.运矿时,放空溜井。4.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5.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六、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 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2.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3.电耙启动时,先按启动按钮,后用铁壳闸刀送(断)电的。4.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5.电耙两个刹把同时按下的。6.电耙立柱不稳而开车的。7.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8.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9.电耙安全设施不全。10.电耙周围杂物太多。11.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七、电气设备违章行为

1. 开关无盖。2.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3.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4.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5.电缆与铁质风(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不足。

八、人行道违章行为

1. 人行道照明未使用36v安全电源。2.人行道上摆放工具、大块千石等

九、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2.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3.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十、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和处理顶帮浮石、洒水(冲洗工作面15米)、检查处理盲炮。2.打干眼、老眼。3.开风、水前未先检查好,风、水管接头是否牢固。4.跨骑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5.打眼时未随时注意帮板的岩石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煤矿机运操作常识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441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442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443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444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445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表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

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与其喷出区域 瓦 斯 矿 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或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446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447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448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449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450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451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452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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