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速载货汽车可以牵引挂车吗?
低速载货汽车不可以牵引挂车!
汽车拖挂小拖车规定如下: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3、其他机动车牵引挂车。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开车上路,不管是私家车带拖车,还是其他车型带拖车,都要符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政策规定,尤其是私家车带拖车,要到车管所办理拖车手续。
二、汽车拖挂小拖车规定
汽车拖挂小拖车规定如下: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3、其他机动车牵引挂车。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开车上路,不管是私家车带拖车,还是其他车型带拖车,都要符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政策规定,尤其是私家车带拖车,要到车管所办理拖车手续。
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 第18项
第56条第一款只有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只有3项,没有18项。内容是: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具体数额由各省条例规定,江苏省是处50元罚款)。不记分。
补充: 1039-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法第56条第1、2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56条第18项
50
拖移车辆
1039-2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条第1、2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58条第26项
200
拖移车辆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这个随意性好像很大,就看交警罚不罚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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