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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家禽呕吐毒素国家控制标准是1ppm还是5ppm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8-11 21:36   点击:14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请问家禽呕吐毒素国家控制标准是1ppm还是5ppm

黄曲霉≤500ppb;玉米赤霉烯酮≤500ppb;呕吐毒素毒素≤20ppb;赭曲霉毒素≤100ppb;T-2毒素≤300ppb.AFB1检测限值≤5ppb。

二、中小型家禽饲料厂都有哪些检测指标啊

水分 粗蛋白 粗灰分 粗纤维 粗脂肪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检测指标。还有其他的一些 像微生物 添加剂等要根据不同的饲料厂所规定的检测。

三、帮忙解释一下IQC,QE,及其主要职责?

进货检验员(IQC)

1.依据《检验规程》,履行进货检验;

2.对检验结果进行准确的判定,对不合格品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按程序规定执行,确保进货材料的质量;

3.针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跟踪供货商改善措施的实施,进行效果确认,并对其进行质量统计和质量评价;

4.确认有关检验项目的数据的纠正;

5.按规定填写相关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并进行月、季、年度的相关数据统计汇总;

6.根据质量体系的要求开展厂商辅导工作,确保供应商产品质量和工艺流程持续达到公司技术要求;

7.负责维护ERP系统的运行;

8.协调进货质检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QE工作职责

1.客户的原因调查及分析;

2.品管部具体工作安排人员调度;

3.改善措施的跟踪、反馈;

4.对所有品质问题的分析;

5.执行品质改进计划;

6.协力厂的辅导;

7.品质异常研究;

8.组织绍开品管部例会;

9.新产品试制的参与;

10.制程品质控制能力分析与品质改良;

11.品质培训计划之执行;

12.每周品质信息的统计分析;

13.品质动作规范检查;

14.品管计划的制定;

15.品管检测规范的制订;

四、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汇编 怎么找

新建、改建、扩建、换证兽药生产企业和增建兽药生产车间,改变兽药生产、检验、储存的关键设施,应当实施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制度。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附具的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发出日期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生产许可事项申请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的审核和报送。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的40个工作日内依据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合格结论和本办法有关开办条件规定完成对申请人的申办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应当予以公告。

同意变更的许可事项属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证,换发新证。未经兽药GMP全面检查验收评定的,有效期届满日期不变。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兽药生产企业换证申请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至申请人有效期届满日期不足40个工作日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超过40个工作日的,可以在申请人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逾期未作出审查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合格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检查验收评定不合格的,可以实施最长至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的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兽药生产许可事项申请前,收到与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要求,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受理、审查变更许可事项和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一)处于兽药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

(二)处于兽药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期间。

(三)受到兽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暂停受理审查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受理申请和不同意核发、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文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或者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第四十三条 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强制免疫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

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遗失《兽药生产许可证》必须立即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应当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的许可事项内容补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材料,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换证申请的。

(三)受理换证申请企业限期整改后检查验收评定仍不合格的。

(四)受限期停产整顿行政处罚,限期停产整顿期满未提交检查验收申请或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检查验收评定仍不合格的。

(五)停止生产兽药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六)依法吊销、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七)其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被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生产活动。若继续生产兽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和申办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被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被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依法撤销、吊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有效期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延续未予受理或者未获批准的。

(五)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

(六)兽药生产企业破产的。

(七)自行更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八)自行更改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生产工艺的。

(九)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废止的。

(十)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继续生产。若继续生产符合生产规定兽药的,应当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审人员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核和聘任,建立人员档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聘任。

第四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和发放管理。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生产范围应当包括兽药品种类别、兽药产品剂型类别和兽药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承借、转让《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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