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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能不能提供一下有关猪肉卫生标准的指标内容吗??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8-12 11:04   点击:66  编辑:admin   手机版

猪肉卫生标准 GB2707-1994

发布日期:2006-8-25 16:25:06 来源:滁州市生猪市场管理办公室 作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允许市场销售的鲜猪肉和冷冻猪肉。。。

猪肉卫生标准 GB2707-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允许市场销售的鲜猪肉和冷冻猪肉。

2 引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鲜猪肉 冻猪肉

色泽 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白色

组织状态 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韧性,解冻后指压凹陷恢复较慢

粘度 外表湿润,不粘手 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

气味 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解冻后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20

汞(以Hg计),mg/kg ≤ 按GB2762执行

4 检验方法

4.1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中2.1执行。

4.2汞按GB 5009.17执行。

安全优质猪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生产过程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产品加工和包装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养猪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交易市场等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的生产和加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11680-198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7236-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17824.1-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

3.1 防疫

对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

3.2 检疫

运用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各种诊断方法,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疫病检查。

3.3 消毒

运用化学、物理及生物等方法消除或杀灭由传染源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

3.4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5 隔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

3.6 免疫接种

通过使用各种兽用生物制品,使动物个体和群体获得对疫病的特异性免疫力。

3.7 免疫程序

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畜牧场环境状况来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

3.8 饲料添加剂

是指向饲料中添加的各种微量有效成分,一般可分为营养性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3.9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3.10 全进全出

指将一栋内的所有畜禽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4、 要求

4.1 饲养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

4.1.1 饲养场的选址应参照GB17824.1、GB17824.4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4.1.2 猪饮用水源必须符合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

4.1.3 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7959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GB18596的有关规定。

4.1.4 养猪场的设备应符合GB/T17824.3的有关规定,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4.2 饲养场的防疫要求

4.2.1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GB17823、GB16548的要求落实兽医防疫工作。

4.2.2 提倡“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猪舍。

4.2.3 按照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4.2.4 饲养场应按照GB16549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猪群的疫病检疫。

4.2.5 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

4.2.6 实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4.2.7 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猪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3 饲养场工作人员资格和健康要求

4.3.1 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3.2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4 种猪的质量要求

4.4.1 种猪场应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4.2 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

4.4.3 种猪必须不患有萎缩性鼻炎、密螺旋体痢疾、传染性水泡病、猪瘟(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

4.4.4 种猪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猪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

4.5 饲养场消毒规定

4.5.1 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

4.5.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家畜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4.5.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4.6 兽药使用规定

4.6.1 饲养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它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4.6.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4.6.3 疫苗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4.6.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1997]8号文发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见附录A)

严禁以下物质用作动物促生长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克伦特罗等β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4.7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则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附录B、附录C)

4.8 猪肉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4.8.1 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4.8.2 肉类加工厂应按照GB12694、GB/T17236及GB/T17237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

4.8.3 宰后胴体、内脏应根据1959年11月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

4.9 包装及标签要求

4.9.1 直接接触猪肉及其产品包装应符合GB9687、GB11680、GB9693等有关的国家标准。

4.9.2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对转基因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4.10 标志、贮存和运输要求

4.10.1 标志

在每片猪肉上加盖兽医验讫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素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4.10.2 贮存

冷却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冷却间温度要求0℃~1℃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冻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95%~100%,冷却间温度-18℃以下,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10个月~12个月。

4.10.3 运输

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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