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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村1号文件全文?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8-14 10:20   点击:224  编辑:admin   手机版

2021年农村1号文件全文?

答案是:(一)1. 奋力夺取全年粮食丰收。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面积稳定,确保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2. 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省长责任制,下达各省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稳定和加强种粮补贴,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3. 对粮食大省、大县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好、增幅增量较大的省份加大倾斜支持和奖励力度。

4. 实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和生产供给方案,分作物分区域抓好落实。

5. 东北和黄淮海等地区增加玉米面积1000万亩以上。继续实施大豆振兴计划,稳定大豆生产。

6. 巩固南方双季稻面积,大力发展优质稻、强筋弱筋优质小麦。大规模开展粮食生产高质高效创建示范,集成推广标准化技术模式。

7. 选择产粮大县集中、基础条件良好的区域,建设稳产高产、产业集聚、成龙配套、优质高效的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

8. 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开展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指导意见。

(二)1. 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平稳发展。落实省负总责要求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生猪产能恢复到常年水平。

2. 稳定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推动将养殖用地、环评承诺制、抵押贷款等政策制度化。

3. 加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和形势研判,建立生猪产能储备机制,稳定猪场、能繁母猪、大省大县和大企业生产。

4. 坚持抓大不放小,加强对小养殖场户的指导服务。深入推进养殖、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生猪屠宰产能向养殖集中区域布局,加快由“运猪”向“运肉”转变。

4. 实施牛羊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增加基础母畜存栏,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

5. 持续推进奶业振兴,加快奶牛养殖装备改造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保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三)1. 推进渔业提质增效。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大力发展循环水、深远海和大水面等生态渔业,推进盐碱水养殖,规范发展稻渔综合种养。

2. 推进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建设渔港经济区。确定新一轮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目标,稳步推进限额捕捞和减船转产。

3. 建设海洋牧场,开展增殖放流。鼓励发展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规范有序发展远洋渔业。

(四)1. 统筹抓好棉油糖等生产。鼓励长江流域开发利用冬闲田扩种冬油菜,在黄淮海及东北适宜地区适当扩大花生种植面积。

2. 建设优质棉生产基地,稳定新疆棉花种植面积,优化黄河和长江流域棉花种植布局。

3. 建设糖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在广西、云南优势区推广糖料蔗脱毒种苗,提高机收水平。建设一批果菜茶、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园艺作物提质增效。加强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建设。

(五)科学做好农业防灾减灾。

1. 制定发布应对极端天气确保农业丰收预案,加强干旱洪涝台风和农作物病虫害等灾害监测预警,及早做好技术和物资准备。

2. 完善草地贪夜蛾阻截带布防,强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全面推开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

4. 统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防控,实施乡镇动物防疫员特聘计划。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方案,开展普查检测,制定海南自贸港外来生物安全防控方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产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大连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商业、农业、工商行政、物价、卫生、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屠宰管理第四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第五条 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政府指定;其他区、市、县内设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场)址要与居民区相隔离,并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周边无污染源;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屠宰间、病猪隔离圈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及挂肉设施;

(三)有污水、污物、粪便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均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四)屠宰间应有水泥地面和1.5米以上罩瓷墙裙,有充足的照明及通风设施;

(五)有专用的肉品保管、装载、运输等工具;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检验人员,设有化验室及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

(七)屠宰人员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合格证书;

(八)有清洁、消毒卫生制度和兽医卫生检疫检验责任制。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经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农民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外屠宰生猪。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接收进厂屠宰的生猪,没有证明的,不得接收和屠宰。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按规定进行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必须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国家规定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并按头(片)出具检疫、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

对不符合商品猪标准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由厂(场)方加盖“加工”印戳,送熟食加工厂加工。不得在市场上鲜销种公母猪和晚阉猪产品。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活猪进城、定点屠宰、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第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的产品,并持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五条 市内生猪产品批发应在经批准的批发市场进行。第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配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吊挂运输,装载前必须洗刷消毒,防止污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市送猪和产品配送车辆,无论是在高峰时,还是在节日和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均应发放通行证。第十七条 生猪产品进入市场前,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检疫、检验证明。零售生猪产品,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查证验物,做到证、物相符。

没有检疫、检验证明的生猪产品,不得在市场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市场上补检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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