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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交易管理条例?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8-18 03:36   点击:163  编辑:admin   手机版

1、市场的设置

第一条 大牲畜交易市场,要本着有利于生产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设置。

第二条 距离大牲畜交易市场较远的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可附设牲畜交易场地。

二、交易范围

第三条 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自有的牲畜,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回本地市场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城市郊区(镇)非农业户的闲散人员自养自繁的大牲畜(包括奶牛)允许上市交易。

第六条 为搞好耕畜调剂,供销社可从外地购进大牲畜到本地市场出售,也允许从当地市场购买运往外地出售。

第七条 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饲养的大牲畜,自用有余和调换品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交易手续

第八条 凡农村社队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上市交易,都须持有三证(畜照、检疫证和大队介绍信)。成交后须经畜牧部门检疫再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票换取新畜照。

第九条 有疫情地区到非疫区出售大牲畜,除持三证(畜照、检疫证、大队介绍信)外,还须经所到地畜牧部门重新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条 成交后,按成交额的百分之一由买卖双方各纳百分之零点五交易费,并按规定缴纳检疫费和税金。

四、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大牲畜交易市场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它部门不准开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大牲畜交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准搞地区封锁,只要手续健全,符合有关规定,就允许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大牲畜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不准搞黑市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畜牧、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管好大牲畜交易市场。

五、市场服务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大牲畜市场的建设,搞好市场卫生,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开展大牲畜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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