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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7-30 23:39   点击:174  编辑:admin   手机版

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加强动物性产品检疫(以下简称动检)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检监督闷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动检监管机构)及其兽医卫生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进行动检监督管理,处理动检违法行为和动检案件,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动检监肆轿督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的原则。

(三)管帮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实行动检监督管理,要依照常规监督管理、复议监督管理、移送处理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动物、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动检监管机构建设。

工商、公安、卫生、商业、交通、城建、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动检监管机构共同做好动检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检举、揭发、制止的权利,有关部门应为其保守秘密,查证属实的,应给予奖励。第二章 动检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为动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动检机构为动检监督管理机构,在所辖区域管理权限内负责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下级动检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动检监管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第八条 动检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经营动物、动物性产品及有关兽医卫生的监测、检疫工作;对单位、个人执行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纠正和制裁违反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动检纠纷,受理动检案件。

(三)负责《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动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动检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和信息交流工作。

(六)负责其他动检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动检监管机构内设监督员。监督员经市畜牧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监督员证书、证章。

监督员的工作受同级动检监管机构的领导并受上级动检监管机构的监督指裂罩肆导。第十条 动检监管机构处理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县(市)、区级动检监管机构管辖下列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1、本辖区内的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2、畜牧行政部门和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动检案件。

(二)市动检监管机构管辖下列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1、跨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动检案件。

2、畜牧行政部门和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动检案件。

3、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动检案件。第十一条 动检监管机构的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畜牧行政部门及其动检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具有中等以上兽医专业学历。

(二)熟悉兽医业务,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动检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三)熟悉和掌握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二条 监督员职责:

(一)有权进入动物饲养、动物性产品经营及有关兽医卫生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合理采样,索取资料。

(二)有权纠正和处理单位或个人违反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所辖区域的国营、集体和个人所属的动物、动物性产品的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现场及各个流通环节的动检监督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抽检、补检、重检,发现有扩散病源的动物、动物性产品有权封存检验。

(四)负责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承办畜牧行政部门和动检监管机构交办的动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动检监管机构和监督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护动物、动物性产品经营、屠宰、加工、运输、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无故拖延或拒绝案件的处理。凡有上述行为者,畜牧行政部门应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的非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宠物检疫证在哪里办理

宠物检疫证明在当地动物检疫站办理。有效期为3到5天。在办检疫证明前,要带宠物打好疫苗,并带上免疫证去办检疫合格证明。如果找不到动物检疫站,可以到当地的宠物医院进行代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唯陪圆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乱空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指塌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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