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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10-03 10:51   点击:62  编辑:admin   手机版

鲁建管质安字〔2002〕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建委、烟台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实行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产品的申报与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省外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三)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封样;

(四)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可直接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核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并在山东工程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并接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提供产品质量报告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经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发现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产品,应责令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责令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均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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