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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手续怎么办理?

106 2023-10-19 14:20 admin    手机版

一、屠宰场手续怎么办理?

步骤/方式1

申请,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说明文件。

步骤/方式2

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步骤/方式3

批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批准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步骤/方式4

审核通过,

申请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

步骤/方式5

竣工验收,

生猪定点屠宰厂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步骤/方式6

然后就可正常进行屠宰加工了。

二、禽类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

屠宰场需要办理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以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等手续。一般开办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运载工具、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合格证;要有病害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等。

一、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

1、屠宰许可证

屠宰许可证包括畜禽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许可证等,目前国家对于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的规定,犬类的屠宰许可证需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3、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个人和单位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经过兽医管理部门的审查,符合肆携扒动物疫病控制、预防和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会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二、开办屠宰场需办理的手续

1、首先需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布局、选址、裂昌设备、设施等规划设计材料,在工程峻工之后,申请者需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现场的验收申请,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屠宰场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屠宰间、待宰间、检验室、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要有和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和检验设备,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要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合格证;要有经考核合格的兽隐握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有病害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三、屠宰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屠宰场需要办理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以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等手续。 一般开办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运载工具、检验设备、改州知消毒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合格证;要有病害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开屠宰场需要哪些步骤?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3、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迹告工作人员有关证明资料;设备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核消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小型家禽屠宰场审批条件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灶宏例》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基辩饥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搏返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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