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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要哪些设备?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3-14 13:34   点击:71  编辑:屈婉   手机版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要哪些设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涵盖环境检测(土壤、大气、水等,重点检测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检测、微生物检测相关仪器,包括: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电感偶和等离子体质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液相、气相、液质、气质、微波消解仪、电热板、大气采样器、氮磷钾速测仪、电子天平、等等……

二、农产品检测机构改革方向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要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加大,中国食品要从源头把控质量,未来农产品检测市场前景广阔。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普遍存在专业检测人员不足、资金紧张的情况,且农产品检测人员检测水平较低,有些还身兼数职。同时,还存在检测设备、仪器不先进的问题,特别是在基层,虽然在蔬菜检测工作中应用了一些设备和仪器,但其检测水平仅停留在农药残留的检测上,难以对农药的使用种类予以检测。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农产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定期对农产品开展检测。就工作中碰到的农产品农药超标及违禁农药的使用,在相关法律要求下予以严肃处理。然而,依然有一些“漏网之鱼”进入农产品市场,并送到人们的餐桌上,给人们的健康造成很大威胁。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检测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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