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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值用什么测量?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4-28 06:08   点击:291  编辑:童琳   手机版

ec值用什么测量?

EC值检测仪

EC值是用来测量溶液中可溶性盐浓度的,也可以用来测量液体肥料或种植介质中的可溶性离子浓度。高浓度的可溶性盐类会使植物受到损伤或造成植株根系的死亡。EC值的单位用mS/cm 或mmhos/cm表示,测量温度通常为25℃。正常的EC值范围在1-4mmhos/cm(或mS/cm)之间。基质中可溶性盐含量(EC值)过高,可能会形成反渗透压,将根系中的水分置换出来,使根尖变褐或者干枯。

pH值、EC值检测仪

在穴盘苗的生产中,水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生产之前必须对水质有详细的了解。

水质差会造成如下不良影响:

影响介质结构,阻碍介质的透气性和透水性。对叶和根系产生直接的危害。

导致某种元素的中毒症[如高锌(Zn2+)或高铁(Fe3+)]。导致某种缺素症[如低钙(Ca2+)或低镁(Mg2+)]。

改变介质的pH值,降低植物对肥料的吸收能力,从而造成轻度或重度的营养缺乏症。

招致和传播真菌和细菌病害,诸如腐霉病、疫病及黄单孢菌病。导致植株发育不良、植株萎黄等。

水质因地域不同而各异。每个地区因水源不同,其水质差异也很大。一般井水中所含的硝酸盐和铁成分较高。而城市水源中常会含有很高的钠(Na+)、氯化物(Cl-)或氟化物(F-)。在一些蓄水池中收集的水中会含有肥料、农药和盐类物质,它们来自周围的农田和道路。任何导致地下水位波动的环境因素如干旱、大雨和雪水融化,都会造成水质的变化。因此,每年至少需要作2~3次对水源水质变化情况的检测。

水质检测大约可分为4大类:pH值和碱性、可溶性盐、钠吸收率、水中营养成分。多数穴盘种苗生产者不常作水质检测或根本不作水质检测,或者不能很好理解实验室给他们出具的检测报告。下面我们就水质检测的主要内容、检测方法、控制方法以及遇到问题时如何进行水处理作简要的阐述,为穴盘种苗生产提供用水指南。

一、水质的指标

水的pH值和碱度都会对介质的pH值产生影响,只是生产者更关心水的pH值,因为水的pH值对介质pH值的影响比较直接,专业穴盘种苗生产者如果要使用水处理系统,则必须进行水碱度的测量和计算,以方便水处理。

1.pH值

水的pH值指水呈酸性还是呈碱性。pH值的测量是氢离子浓度对数的负数(或者是氢离子浓度倒数的对数)。pH值为7.0,是中性,低于7.0则呈酸性,高于7.0则呈碱性。因为pH值是用对数来计算的,pH值为8.0,其碱性则是7.0的10倍。水的pH值应该是在5.5~6.5,因为在这样的pH值范围之内,大多数元素和化学物质,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菌剂和杀虫剂的溶解度是比较好的。很多杀虫剂与生长调节剂在酸性环境下施用效果好,碱性环境下其功效会遭到破坏。市场上有简便易行的pH值测量计,价格合理,并且经久耐用,不用四处求人,自己便可解决所有pH值的测量问题。

2.可溶性盐含量(EC值)

除pH值之外,穴盘苗生产中可溶性盐的含量是最重要的因素。可溶性盐总的浓度指单位溶液内所有可溶性离子的总量,包括肥料。可溶性盐的总量用电导率计来测量。通常我们要求的灌溉水的可溶性盐浓度应低于0.8mS/cm。注意:可溶性盐总的浓度是灌溉水、种植介质、肥料中可溶性离子的总和。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作物病虫害危害,加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农作物病虫害灾害防控责任制度,加强植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灾害应急防控、绿色防治措施的推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本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人员,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工作制度,保障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预报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毁。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迁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立该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重建。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因安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一条 植保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人员应当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及时准确提供监测数据。

县级植保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聘用具备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能的人员,协助开展调查监测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及时作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测,无偿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

除植保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

禁止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第十三条 农作物发生较大范围病虫害危害或者受到不明原因危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分析,发布农作物病虫害气象预报。气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无偿提供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气象信息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

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刊登植保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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