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经营,征收时

303 2022-05-21 03:43 慕容世    手机版

作为曾经的征地拆迁队员,特结合当地政策和工作实际来作答复:

土地征收时的土地补偿、征地集体收益分配、征地的生活安置,这几笔与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由土地涉及的农户所有。

青苗及流转业主投资的且明确约定由投资人获得的构附着物补偿、合法正常经营的损失补偿由土地流转业主获得。

笔者这里在进行征地时,既涉及了针对土地流转业主的青苗补偿、流转业主投资兴建的土地上构附着物补偿,也涉及了流转者种植的苗木、养殖的畜禽的经济损失补偿。下面,就针对流转业主在土地征收时可能获得的补偿,择其要点说说相关情况。

一、租赁土地上的青苗补偿,及明确约定由流转业主应获得的构附着物补偿(一)青苗补偿:这里主要指的是所租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的补偿,不少地方就是按征收时的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综合补偿,这部分补偿由流转业主获得。

(二)构附着物补偿:土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包含蔬菜大棚、水管、水渠、蓄水池、堡坎、围墙、专用养殖水面等,当然也应包括畜禽养殖场的圈舍等设施。就其投入的情况,有可能涉及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农户投资兴建的,一部分是由政府涉农专项资金兴建的,一部分是由流转业主根据其使用需要自行投资兴建的。

只有流转业主自行投资兴建的这部分构附着物补偿才可能由流转业主获得,但这还需看双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上的约定。实际之中,不少协议都会约定:流转业主自行投资兴建的构附着物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后,将交由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即甲方处理。

二、合法正常经营的损失补偿,由土地流转业主获得笔者这里涉及的苗木基地、养猪场其合法正常经营的损失,一般都是按评估程序进行补偿,就是由双方选择项目库内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其合法正常经营的损失及相关财产进行评估(与构附着物补偿部分不能重复),然后根据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当然由土地流转业主获得。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畜禽养殖场所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房屋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损坏,地上附着物损失等。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