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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256 2023-01-07 23:47 瞿斌    手机版

办理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办屠宰场需要的手续:

1、屠宰许可证

屠宰许可证包括畜禽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许可证等,目前国家对于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的规定,犬类的屠宰许可证需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3、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个人和单位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经过兽医管理部门的审查,符合动物疫病控制、预防和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会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开办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屠宰间、待宰间、检验室、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2、要有和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3、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和检验设备,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4、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要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合格证;

6、要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7、要有病害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授权的定点屠宰管理方式,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猪屠宰实行乡、镇以上定点屠宰;

(二)牛、鸡屠宰实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上定点屠宰;

(三)羊、鸭、鹅屠宰实行季节性定点屠宰,具体定点屠宰的时间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畜类的屠宰实行区域性定点屠宰,具体定点屠宰的区域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屠宰数量确定,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一定生产、加工、销售规模的畜禽生产、加工企业,不受前款规定的区域、季节限制,实行定点屠宰,由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居民自宰自食禽类和农村村民在村内屠宰、销售畜禽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扩大出口,提供优质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第四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第六条 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远离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通用设施要求;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有符合有关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保、卫生等条件。

设置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清真饮食习俗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屠宰。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在开业前向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

经验收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流通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下列操作规程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畜禽屠宰前应当停食、停水、静养;

(二)宰杀后放血时间充分,并吊挂沥血;

(三)胴体应当充分排酸;

(四)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措施储存。

屠宰畜禽应当防止交叉污染。畜禽屠宰的废弃物,应当专门存放、处置。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第十一条 畜禽待宰、屠宰过程中的检疫、病害肉处理以及监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和监测管理制度,保证畜禽屠宰质量。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

(三)有害物质;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屠宰加工质量问题。

肉品品质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份含量;

(二)营养含量;

(三)微生物指标;

(四)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五)瘦肉精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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