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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103 2023-10-28 06:32 admin    手机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畜禽实行宰前检疫的意义是什么

1.畜禽实行宰前检疫的意义是通过屠宰检疫,可以查出在出场活体健康检查时不易查出的动物疫病,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对保障肉品安全起到重要的把关作用。

2.屠宰检疫是指供食用的宰杀动物进行的宰前活体检疫检查和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油脂等实施的宰后检疫检查。

宰前检疫又叫产地检疫,主要是把动物疫病控制在原地,消灭在移动之前,贯彻早。快。严。小的方针,是控制疫病的治本措施。是整个检疫工作的基础。

很简单,确保病害动物及染疫动物别流入屠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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