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四果阿罗汉证涅槃后,往生到哪个境界去了?释迦牟尼佛又往生到哪个境界去了?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3-29 00:52   点击:288  编辑:单婕   手机版

一、四果阿罗汉证涅槃后,往生到哪个境界去了?释迦牟尼佛又往生到哪个境界去了?

客有问明心见性人,圆寂后归往何处者;亦有问六祖大师入寂时云:‘我自知去处’,但未言明去处,是知而不言,抑不明去处而不言欤?

命终往生何所,确是修行人一大关键问题。如不把它搞清楚,对修行进程既大有妨碍,于将来的证果,亦将遭迂曲。

一般说来,芸芸众生在六道中头出头没,轮回不息,生来死去,不知所以。今既开悟,识自本心,见自本性,当明生从何来,死归何所。如亦颟顸不知,岂非狂妄自负,未悟为悟?

但所谓生死去来者,乃对迷人著相时说。在悟人份上,既豁开正眼,彻见真心,则三界六道,皆非实有;十方净土,宛如水月。本既不生,如何有灭? 本自不灭,缘何有生? 生灭既无,何有去来? 更何有方所?

六祖大师悟道后云:‘何期自性本自清净;何期自性本不生灭;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无动摇;何期自性能生万法。’所谓明心见性者,即见此不动不摇、不来不去、不生不灭而又能随缘现相,生起种种妙用之真空妙有之实性。既明见自性不生不灭,不来不去,缘何又从中取来去生灭之相而有所归呢? 所以如说有命终、有往生,则实未开悟见性也。

六祖说‘我自知去处’者,拈黄叶止小儿啼也。不明言去处者,实无去处也。以此性如虚空,虚空何有归处? 若见有去处,则落实,则著相。落实著相,则生死不了。无去处,则处处可去,处处可去而未尝去。所谓归即无归,无归即归;处处皆归,到处即归也。

复次,妙有真空者,以妙有故,否则即是顽空;真空妙有者,以真空故,否则便成妄有。故彻悟心性者,融会色空,冥合体用,既不偏空,亦不执有,于无生灭处,不妨示现生灭,虽生而无生,无生而无不生。故天上地下,四生六道,乃至十方净土无不可生。于无来去处,不妨头出头没,虽处处现身而实无来去,无来去而正常来常去,非枯死不动,坐在黑山背后,而谓无生灭来去也。

庞居士《无生颂》云:‘有男不婚,有女不嫁;合家团圞圆,共说无生话。’

禅师和云:‘无男可婚,无女可嫁;大众团圞圆,说甚无生话! ’

余试和云:‘有男亦婚,有女亦嫁;子子复孙孙,是说无生话。’

三颂合来正显此真空妙有之性,无生无不生,无在无不在也。

真见性者,随缘自在,丝毫不著相,无净秽凡圣之别、四生六道之殊。所谓生灭来去,皆游戏三昧,不落实有。审如斯,何用指实去处哉?

如僧问长沙:‘南泉迁化向什么处去? ’沙云:‘东家作驴,西家作马! ’又僧问:‘南泉迁化向什么处去? ’沙云:‘要骑即骑,要下即下。’又一僧问:‘南泉迁化向什么处去? ’沙又曰:‘石头作沙弥时参见六祖。’又问,又曰:‘教伊寻思去。’后又问三次,沙三次默然。赞得此真如妙性,如此神出鬼没,不可思议,无处捞摸! 三圣(临济禅师之法嗣)闻后云:‘长沙此答可谓空前绝后,今古罕闻! ’于此可见灵知妙性无所不在。我们只要一切放下,丝毫无住,不求有在处,则处处皆在,随所寓而常乐矣。

但明悟自性的人,如旧习深厚,于日常运用中,不能顺逆无拘、声色无染,则分段生死未了,还不能如上所述逍遥自在,尚须七番或三番往返人天,方得自在。圭峰禅师于此,就功夫深浅,分为三种自在,敦促学人努力用功。第一,妄念若起,都不相随,临命终时,自然业不能系,虽有中阴,所向自由,天上人间,随意寄托。此为受生自在。第二,若爱恶之念已泯,即不受分段之身,自能易短为长、易粗为细。此为变易自在。第三,若微细流注一切寂灭,唯圆觉大智朗然独存,即随机应现千百亿化身,度有缘众生,名之为佛。此为究竟自在。

诸位同参,我们于明悟本性后,应严加护持,力求上进,精勤不懈地尽除现业流识,以达究竟自在而臻极果。切不可得少为足,停滞不前而趋下流。万一力不从心,因缘不就,也应努力做到变易自在。假如这一点也做不到,那只有发愿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或兜率内院,以及其他佛国净土,以期了脱二死而证真常了。自明朝以来,好多禅师如莲池、彻悟等,均于悟后发愿往生西方净土,或许就是为了不能做到变易自在而不得不发愿往生净土。

修心中心密法者如虑此生不能圆满成就,于修法外,每日加持弥勒菩萨根本真言四十九遍,为将来往生兜率作张本,而保有进无退,用心亦苦矣。

当然,大心凡夫为度众生故,不畏生死,堕三涂如堕四圣,毫无难色,斯真壮志淩云的大丈夫,人天所共仰,佛、菩萨所嘉护者,即不预此例矣。

二、《恶魔法则》中的十大神器

荣耀权杖 泪光晶坠 阿穆特之盾 神风袍 圣者指环 宵暗之镯 九色虹飘带 永恒日轮 德库拉之矛 缺月五光铠 计都罗喉瞬狱弓 绝对正确,我又翻了一遍书。 纠正,恶魔法则共有十一大神器。

三、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

这是反致制度的内容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反致。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三)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四)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五)完全反致。

完全反致,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故又叫作“英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该案例即是间接反致的结果。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