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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QC会用到那些测量仪器?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6-28 21:34   点击:212  编辑:admin   手机版

电子厂QC会用到那些测量仪器?

电子厂品质部常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清单:

工具会用到验电笔,万用表,示波器,螺丝刀,扳手,游标卡尺,测试仪器,以及操作使用说明书等。仪器的话一般是防静电手套,静电测试仪,防静电靴等。

电子厂QC的工作主要是产成品,原辅材料等的检验,QA是对整个公司的一个质量保证,包括成品,原辅料等的放行,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等。

扩展资料

精密测量仪器:三次元(三坐标)

三次元的特点是高精度(可达到μm级);万能性(可代替多种长度测量仪器);可用于测量几何元素(除可测量二次元能测量的元素外,还可测量圆柱、圆锥),形位公差(除可测量二次元能测量的形位公差外,还包括圆柱度、平度度、线轮廓码指度、面轮廓度、同轴度)、复杂型面。

只要三次元的测头能触及的地方,就可测出它的几何尺寸和相互位置,表面轮廓;并借助于计算机完成数据处理;以其高精度高柔性以及优异的数袜念字能力,成为现代模具加工制造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有效工具。告模困

QC是英文QUALITY CONTROL的缩写,中文“质量控制”。在ISO9000:2005对质量管理(Quality Planning)定义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质量控制定义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按产品在过程的控制特点、次序,产品质量控制可划分为四个阶段:进料控制(Incoming Quality Control缩写为IQC)、过程质量控制(I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缩写为IPQC)、最终检查验证(Final Quality Control缩写为FQC)和出货质量控制(Outgoing Quality Control缩写为OQC)。组织为满足质量要求会设置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的部门(Quality Control Department),安排从事质量控制职能的质量控制人员(Quality Control Personnel)、通常质量控制职能由质量检验员(Quality Checker简称QC)和质量工程师(Quality Engineer简称QE)分担。

“QC工具”是开展主题活动必要的手段,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工作失误或品质不良运用QC工具展开分析讨论,并将结果整理在大家容易看到的地方,以提醒防止发生这样的信搜问题,而且大家随时可以提出新的建议并进行讨论修订。一般适合于工作比较单一的情况,或特定的课题活动,并不是每个小课题都这样。

产品经过检验后再出货是质量管理最基本的要求。质量控制是为了通过监视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环上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

QC

有些推行ISO9000的组织会设置这样一个部门或岗位,负责ISO9000标准所要求的有关质量控制的职能。

QC的工作主要是产成品,原辅材料等的检验,QA是对整个公司的一个质量保证,包拍坦猛括成品,原辅料等的放行,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等。在质量管理发展史上先袭桥出现了“QC”,产品经过检验后再出货是质量管理最基本的要求。QC职能为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管控及制程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其它部门。

俺曾经在电子工厂从事标准化工作,与QC部门联系密切,粗浅了解QC部门,其必须设备很多,主要有:电子示波器、晶体管特性测试仪、模拟集成电路测试仪、数字集成电路测试仪、数字万用表、高温烘箱,低温冰箱、(产品高低温性能测试用)数字温度计、电子定时钟、电卖樱容测量仪、电感测量仪,显微镜,甚至需要扫描电镜。还笑配悔有车间环境控制检测仪器空气颗粒计数器碰正。静电计。等等。

万用表,三次元,孙氏高压测试仪,投影仪,地阻仪,短路器,导通测试器,卡尺,分厘尺,段竖拉拔力计,X-RAY分析仪,千分尺,等。具体看是做什么电子产品的咯则燃散。不同产品有不同是测试治具。

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障粮油安全,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是指歼绝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和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和业务指导。市粮油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锡山区、惠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城郊分局,负责本辖区或者委托管理范围内的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油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粮油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粮油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协助做好粮油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和粮油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建立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对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油经营者),进行如下监督检查:

(一)收购粮油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收购粮油是否使用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是否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有无损害农民和其他粮油生产者利益的现象。

(三)收购粮油是否及时向出售粮油者支付粮油款,有无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氏念姿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报告粮油收购数高庆量等有关情况。

(四)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粮油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储存粮油,是否存在粮油与可能对粮油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现象,储存中有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储存活动中的粮油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粮油运输是否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六)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时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有无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陈化粮的现象。

(七)收购、加工、销售粮油是否执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八)粮油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保留粮油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九)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收购、销售活动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十)粮油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的监督检查,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第九条 粮油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承担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一条 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粮油流通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并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需要移交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四)对违反粮油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油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需要处罚的,提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或者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

(六)提出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的监督检查报告。

(七)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八)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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