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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4-04 15:12   点击:291  编辑:戴玉   手机版

从海关总署的统计分析,“中国在今年上半年的贸易顺差为990.4亿美元,跌幅近12%.6月份的贸易顺差为213.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跌了20.7%.1月到6月之间的贸易顺差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32.1亿美元,跌幅达11.8%.”从以上数据表明,政策调整的效应已初步显现。那么,对其调整与变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变化

(一)进口关税调整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

今年3月份,海关总署2008年第16号公告,对黄大豆(税则号列:12010091)1%进口暂定关税的实施终止期从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5月份,下发第42号公告对食品、植物油等6类26个税目的商品进口税率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食品、植物油、饲料、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棉花等商品。除棉花、植物油以外,其它商品的进口关税的暂定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食品方面,冻猪肉进口税率由目前的12%降至6%;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6%-25%降至2%-10%;豆粕、花生粕等饲料进口税率由目前的5%降至2%.6月1日至9月30日,椰子油和橄榄油进口税率分别由目前的10%、9%降至5%.

一是食品类。冻猪肉按6%的进口暂定税率;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为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是植物油。自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橄榄油和椰子油按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饲料。豆粕和花生粕按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是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五是棉花。自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是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半年,海关总署在调整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同时,继续扩大了用于装备制造业部分零部件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要求,主要对以下进口零部件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及进口商品适用关税优惠税率:

1、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进口的部件。

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

2、《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3、海关总署2008年第24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主要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4、海关总署2008年第15号公告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

主要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

5、《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35号),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

6、商务部2008年第43号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适用优惠税率。如果进口商申报进口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须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E)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单证。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08]55号)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并按免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8、财关税[2006]3号,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的主要范围: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

二、对以上优惠税收政策的享受,进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应根据具体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如不按年度税率的应按其它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二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三是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是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企业,每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人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

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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